基隆市1名42歲蔡姓須眉,載運廚餘為業,去年9月間晚上,蔡男開著大貨車載運廚餘,行經國安路時,廚餘車俄然拋錨,蔡男趕快將車輛臨停路旁,距離路燈約有5公尺,蔡男在大貨車後方5.5 公尺處,放置1個高約90公分、寬約60公分的廚餘桶,看成故障標誌,那時下著雨,蔡男回車內等待他人參與協助發動車輛翻譯這時,67歲何姓須眉,騎機車載著51歲林姓友人路過,疑因下大雨視野不佳,煞停不及,直接撞上拋錨大貨車左後車尾,2人應聲倒地,都有受傷,何男傷重送醫急救後不治,蔡男沒有飲酒,肇事後留在現場,自動向處置員警坦承闖禍,檢方依營業過失致極刑嫌,提起公訴。法官查詢拜訪,依劃定,在行車時速跨越40公里的路段,應在故障車後30公尺至100公尺路面上,豎立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正告設施,以提醒後方來車;法官考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非卑劣,但迄未與死者家屬殺青和解,且法院審理時代,蔡男一度逃逸遭到通緝,判處蔡男有期徒刑7個月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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